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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(10)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」,台電尊重國會修法職權,但須強調,核能使用應「有始有終」,修法只關注延役,但核廢料處置及安全審查程序也應面對處理。過往台電處理核廢卻四處碰壁,如今部分意見指責台電毫無作為,有失公允。 國際上也認同核廢料處置是核能使用不可或缺的條件,然而過去台電在核廢處置的推動過程卻屢遭反對。核一、核二乾貯設施就與新北市府溝通十年,最後仍是透過司法途徑才有進展;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面臨選址無法源,光做地質調查就遭抗爭;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因地方政府拒絕協助辦理公投,導致無法繼續推動。這些問題無論核能延役與否都需面對。 而站在核安觀點,如果突然遭受天災,需將核電緊急停機進行安全檢查時,需要其他能源繼續穩定供電。例如日本福島事故後運轉中的56部核電機組全停,若沒有其他能源支持,就無法停機安檢。若將安全作為重要目標,多元能源開發及電網建設都應該同等推動,不能為了核電而排擠或壓縮其他電力開發進程。 部分意見總將核能視為供電的唯一解方,但就算核二核三廠修法延役,也僅占整體電力約10%,核能使用應跟穩定供電脫鉤思考。然而,穩定供電才是社會的共同期待,期盼各界給予更多支持。發言人:蔡志孟副總經理 聯絡電話:(02)2366-6271/0958-749-333 Email:u910707@taipower.com.tw 業務聯絡人:核能發電處林志保處長 聯絡電話:(02)2366-7040/0921-210506 Email:u808941@taipower.com.tw 業務聯絡人:核能後端營運處廖英辰處長 聯絡電話:(02)2365-7210分機2200/0953-685-053 Email:u880803@taipower.com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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